補助 30% ~ 80%

【勞工就業培訓】
  1. 為提升職場競爭力與培訓專業技能,政府舉辦各項電腦培訓課程,輔導民眾就業,並降低失業率。
  2. 課程含概範圍廣泛,包含商業認證與網頁類、遊戲動漫類平面視覺類影視動畫類室內建築類工業設計類等。
  3. 特定對象全額免費,另有職訓課程補助津貼。
政府挺你!勞工就業職訓課程補助 30%~80% 政府挺你!勞工就業職訓課程補助 30%~80%

職訓課程補助常見Q&A、名詞總整理。為提升職場競爭力與培訓專業技能,政府舉辦各項電腦培訓課程,並提供職訓課程補助,以輔導民眾就業、降低失業率。

職訓課程補助Q&A

1
Q

生活津貼申請資格為何?

A

1) 15-60歲非自願離職者
2)特殊身分者:負擔家計婦女之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失業者、原住民失業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

2
Q

學習券是否有報到期限?

A

有,求職者到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進行測驗,確認需加強基本電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後,會開立學習券,開券後14天內可到各數位學習中心報到,研習期限自報到後起算2個月。

3
Q

請問我可以委由其他人幫我報名職訓嗎?

A

職訓報名的管道有線上報名/親自報名等方式,若您因個人因素須委由他人代為報名,只要攜帶相關文件辦理即可。但若有特殊規定之班次者,則需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4
Q

請問我要如何查詢職業訓練課程的招生資訊呢?

A

1) 可透過職訓e網訓練課程查詢,鍵入所指示的關鍵條件(如課程名稱關鍵字/上課時段/地點),系統即可提供指定條件內職訓課程的最新資訊。
2) 透過巨匠網頁{政府職訓課程},您可查詢在巨匠開訓,一些政府專案補助的職訓課程。

5
Q

如何判斷民間單位的開課班次是真的接受政府委託職訓班級?

A

1) 可透過政府的職訓e網,查詢該班訓練課程是否有在開班明細表中。
2) 該班是否有政府單位蓋章核可確認的委訓合約書。
3) 該班次的廣宣是否有政府單位的核可字號。

6
Q

政府委訓單位是否有權拒絕讓我報名上課?

A

1) 持有職訓推介單報名參訓者,採一律錄訓為原則。
2) 委訓單位於受理報名時公佈甄選及錄訓原則,一般會分為筆試及面試,所以若成績不到錄訓標準,委訓單位是可以將學員列為候補名單,以符合促進弱勢對象訓練及就業之目的。

7
Q

參加職業訓練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有何條件?

A

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三、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8
Q

一年內可否連續上職訓課程?

A

主管機關並沒有特殊限定,但培訓單位可限定未參訓同質課程者為優先。

9
Q

學生可否報職訓課程?

A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其中「失業者」身分應:
1) 不具有教育部所推動相關法令或學制取得「學生」之身分。
2) 不具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職業工會與農漁保除外)。

10
Q

職訓課程補助生活津貼多久會下來?

A

申請人於開訓後15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訓練單位收齊資料後轉送委訓單位→委訓單位5日內完成初審→公立職訓中心2週內完成複審暨撥款生活津貼至訓練單位→訓練單位收到款項後按月轉發給學員,資料備齊申請後,一至二個月間,會依當時各職訓中心作業程序及備存就安基金皆有所影響。

名詞介紹
1
Q

何謂推介單?

A

職業訓練推介單機制適用對象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申請人須親自持相關證明文件至所屬就業服務站申辦,經就業諮詢及職訓諮詢評估適訓後,得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安排免費參訓。

2
Q

何謂學習劵?

A

針對未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之求職失業者,職訓局辦理短期基礎電腦研習,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對有意願參加之對象進行簡易測試,以單元為單位核發學習券,憑以參加學習單元之研習,強化求職者的電腦操作能力,進而提升其職場技能。資料來源:泰山職訓中心。

3
Q

何謂就保身分?

A

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依法應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就業保險法施行前,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保者,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

4
Q

何謂就安身分?

A

特定對象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負擔家計含家庭暴力被害婦女)、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失業者、原住民失業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等其他對象之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外籍配偶之失業者、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等

5
Q

農漁民生活津貼認定為何?

A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3日農輔字第0950051382號令,已廢止「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輔助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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